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成。被执行人:王维廉。委托代理人:管崇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行初字第253号行政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行初字第253号行政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治宇审判员:吕建刚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陶爱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