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加明。被执行人:青岛德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德彬,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加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治宇审判员:吕建刚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陶爱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