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军雷。被执行人梁雅惠。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五终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军雷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五终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政审判员:张国良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袁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