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军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8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军雷。被执行人梁雅惠。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五终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军雷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五终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政审判员:张国良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袁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