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盛起。被执行人环伟。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政审判员:吕建刚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贺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