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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某某与山东省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6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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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9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何新航(申请执行人之父),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省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宋宝成,主任。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少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少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继文审判员:荆雷代理审判员:朱晓菲

书记员:法文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