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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海宇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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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宇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胜,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李小安,总经理。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四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四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继文审判员:荆雷代理审判员:朱晓菲

书记员:法文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