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宇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胜,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李小安,总经理。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四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四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继文审判员:荆雷代理审判员:朱晓菲
书记员:法文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