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方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原陕西榆林皓海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开宝,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捷能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下简称中盐公司)加工合同一案,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四商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继青
书记员: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