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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加工合纠纷同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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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方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原陕西榆林皓海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开宝,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捷能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下简称中盐公司)加工合同一案,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四商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继青

书记员: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