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显全,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礼春,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翟新光,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郑显全与被执行人石礼春、翟新光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10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郑显全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其航
书记员:邹海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