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万斯法等人与陈晓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59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万斯法,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万秀芬,女,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万明华,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万宝亮,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万宝善,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金英,女,195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万强滨,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女,193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四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四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治宇审判员:吕建刚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崔寅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