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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鸿飞明达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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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飞明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飞,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裕勤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焕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飞明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裕勤建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商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飞明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商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其航

书记员:邹海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