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晓明,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占德,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钟瑾,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其航
书记员:邱大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