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晓菲,女,200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国华,女,1970年8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闫志安,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四少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晓菲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7日缴纳了全部案件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四少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政审判员:张国良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袁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