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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矫恒星与周平杰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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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矫恒星,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平杰,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二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矫恒星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二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治宇审判员:吕建刚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崔寅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