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矫恒星,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平杰,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二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矫恒星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二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治宇审判员:吕建刚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崔寅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