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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月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金安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蒲法执字第00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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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月娥,女,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住蒲城县龙池乡重泉村**,农民。被执行人马金安,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蒲城县龙池乡重泉村**,农民。

李月娥申请执行马金安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00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月娥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12369元。(其中案款12319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马金安履行完全部案款12369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00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唐树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