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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雷重章、党秦川、党娇、党澳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管振飞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蒲法执字第00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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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雷重章,男,193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龙阳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党秦川,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望溪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党娇,女,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党秦川之女,学生。申请执行人党澳国,男,199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党秦川之子,学生。被执行人管振飞,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蒲石村**,农民。法定代表人管建章,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管振飞之父。

党秦川等人申请执行管建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党秦川等人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案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管建章应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款164498.65元,诉讼费4484元,执行费2300元,共计171282.65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管建章一次性付给党秦川等人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剩余部分(134282.65元)申请执行人党秦川表示放弃,该案案款已到位,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王兴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