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平路庙乡xx村**。被执行人闫xx,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xx村**,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09)蒲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8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利息4100元(利息按1.1%计算,计算至2013年6月18日),合计122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闫xx银行存款12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百顺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