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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权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蒲法执字第0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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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权xx,女,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xx村**,农民。被执行人梁x,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xx巷**。农民。

权xx申请执行梁x健康权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医疗费3819.76元,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合计3909.76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2550元(含执行费50元),下剩案款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百顺审判员: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