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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蒲法执字第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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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xxxx家属院****。被执行人程xx,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蒲,住蒲城县三合乡xx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2)西莲证经字第2404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程xx当即履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1%计算至还款之日),执行费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xx银行存款101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变卖或拍卖,用拍卖、变卖款抵偿借款等。

审判员:孙百顺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