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倩倩,女,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史官镇丰乐村,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小军,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申请执行人,系申请人之父,农民。被执行人崇实教育集团崇实石羊学校(以下简称崇实石羊学校)。法定代表人杜新社,该校校长。
王倩倩申请执行崇实石羊学校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倩倩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崇实石羊学校应履行案款12468.29元,诉讼费899元,执行费50元,共计13417.2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崇实石羊学校已履行13400元,剩余17.29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王兴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