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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倩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新社人身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蒲法执字第0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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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倩倩,女,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史官镇丰乐村,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小军,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申请执行人,系申请人之父,农民。被执行人崇实教育集团崇实石羊学校(以下简称崇实石羊学校)。法定代表人杜新社,该校校长。

王倩倩申请执行崇实石羊学校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倩倩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崇实石羊学校应履行案款12468.29元,诉讼费899元,执行费50元,共计13417.2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崇实石羊学校已履行13400元,剩余17.29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王兴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