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被执行人林华民,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小刘家村。被执行人李美翠,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小刘家村。被执行人张新立,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小刘家村。被执行人王登强,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小刘家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华民、李美翠、张新立、王登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新立的妻子陈永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观里营业所账户6045630072********上的存款4819.92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观里营业所账户03033706860********上的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隋连海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牟晓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