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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栖霞市银云活塞液压件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1)栖执字第43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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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银云活塞液压件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山东省栖霞市商业街**。法定代表人王锡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玉芹。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0)栖商初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玉芹在吉林银行长春红旗街支行账号为101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李翔飞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