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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牧行案裁定书

(2011)栖执字第8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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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福彬,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辉南县应阳镇太平村人,青岛亿通汽车发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该单位宿舍。被执行人郭冲冲,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被执行人康轩硕,男,200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 被执行人杨淑青,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45,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乐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佳路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于2011年4月10日制作的(2011)栖民一初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支公司有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郭冲冲、康轩硕、杨淑青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支公司的理赔款130000元。二、冻结期间,上述理赔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外支付。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