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悦花。被执行人刘成讯,栖霞市劳动汽车修理厂厂长。被执行人林满亭,栖霞市工艺美术厂厂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8)栖商初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满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满亭名下的位于栖霞市跃进路285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该房产的房产证号是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是栖国用(2006)第280135号。二、被执行人林满亭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的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