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大荔县人,村民。1992年元月因犯盗窃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6年9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3月因吸毒被大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1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3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刑诉字(2013)第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建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辩称自己出狱后,因妻子入狱,自己一时头脑不清,又犯了法,请求看在家里无人看管的孩子及年迈的老母份上,对自己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查获的0.18克海洛因系被告人自己吸食,不应计入贩卖数量,且在贩卖途中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社会危害性小,家庭情况特殊,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初,被告人雷某某称其友王某送给自己一些冰毒,又从一叫“黑栋”处购买海洛因0.5克。同年3月12日21时许,吸毒人员尹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毒品,二人约定在蒲城县孙镇平路庙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雷某某驾驶一辆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从大荔县段家乡到蒲城县平路庙二甲醚厂东的公路上,22时许尹某某乘出租车到约定地点,被告人雷某某向尹某某出售毒品一包,得赃款900元。二人准备离开现场时,均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尹某某处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小包,重1.99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雷某某处查获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重0.18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2013年3月6日前后,他给曾在一起服刑认识的刘某某打电话,说自己手里有些冰毒,让刘帮他联系买家。他手里的冰毒是一个叫王某的朋友给他的,2013年3月11日他自己吸了点冰毒。海洛因是他花了400元从一个叫“黑栋”的手里买了半克,2013年3月12日中午14时左右,他自己吸了点。2013年3月12日晚上9点多,他当时在村里打麻将,有个蒲城的小伙给他打手机,说要从他手里买冰毒,他答应了,就跟那小伙说好在蒲城县平路庙见面。随后他就借了他村程某某的一辆豪爵125摩托车,一个人骑车就去了平路庙。到10点多的时候,那小伙坐出租车就到了,最后在平路庙二甲醚厂东边公路上,他卖给那小伙一小包冰毒,收了900元。后来他俩还没来得及离开,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他有一次在夜市上吃饭时,听见邻桌的两个小伙聊天时,其中一个给另一个说要冰(冰毒)之类的话,因为他一直“溜冰”(吸食冰毒),就注意听对方说了个电话号码,并听见那两个小伙说,只要告诉对方是刘某某介绍的,对方就会卖给他。2013年3月12日晚上9点前后,他给听到的号码打电话,问对方手里有货(指冰毒)没有,对方说有,问他要多少。他当时手里有1000块钱,就对对方说,要两个货,一个450块钱,两个总共给他900块钱。随后就约好在平路庙见,他从蒲城县城走,对方从大荔走,然后再打电话联系见面。他坐出租快到二甲醚厂附近时就给对方打电话,对方先说让他到平路庙街道见面,还没等他到街道对方又打电话让他掉头,说在路边骑个摩托车。他们就掉头到了二甲醚厂门口,对方又打电话,让掉头,他们掉头走了有几十米远,看到路边有个骑摩托的,他下了车走过去,问货咋样,对方说绝对没问题,就拿出一小包货给了他,他给了900元。后来他正准备上出租车返回蒲城,就被公安民警抓了。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他和雷某某在看守所一起关押的时候在一个号舍,当时听说雷吸毒呢。2013年3月初,雷打电话问他蒲城县冰毒是啥价钱,并说手里有三个(克)东西(指冰毒),他答应帮忙问一下。隔了三四天,雷又打电话问,他就告诉雷蒲城县一个东西能卖450-500元,雷在电话中说让他帮忙联系下买主,还说利润对半分,他说帮忙都可以,但他不要钱,因为他清楚这钱沾不得,事实上他一次也没有帮忙联系过。他也不认识叫尹某某的,但有可能在一些公共场所向其他人提到买卖毒品的事情,具体记不清了。证人党某某的证言,昨天(2013年3月12日)晚上10点左右,在蒲城县城东门口东方大酒店门口有个小伙挡他的出租,说到乡里不停,说好到平路庙一来回给他50块钱的车费。开始也没啥地点,就在平路庙二甲醚厂跟前转。那小伙坐车上一直跟人通手机呢,中间一会叫车往东,一会又叫往西,最后叫他把车停在二甲醚厂往东的公路边上。停车的时候,他看见前面四五米处的路边有个男的骑了辆摩托车,摩托车没熄火,车灯也开着。小伙就下车走过去,跟骑摩托车的人凑一块了。小伙可能是找骑摩托车的人买啥东西,在去平路庙的路上,还打过一次手机,他隐隐乎乎听见问啥货咋样、价钱啥的。后来就是两人分开以后,也不知道公安民警从哪冒出来几个人,分头把两个人抓了。证人程某某的证言,昨晚(2013年3月12日)上九点左右他就在家里和妻子躺床上一起看电视,到十点左右,雷某某打电话说要用他摩托车,他顺口就问去哪儿,雷说去蒲城平路庙,他又问弄啥去,雷说有点事,并叫他开门等他。雷走的时候他说明天清晨用车哩,让办完事早早把摩托车还回来,雷说几十分钟就回来了。但走了一个多小时还没有回来,他就给雷打电话,没人接,隔了半小时他又打电话,打通后雷说等二十分钟就回来了,结果是公安带着雷到他家里了。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雷某某、吸毒人员尹某某从照片中互相辨认出对方;出租车司机党某某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尹某某。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毒品交易地点方位、周围概况及作案工具、毒品疑似物等情况。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禁毒大队从被告人雷某某处扣押毒品疑似物一包、橡皮管一条、人民币1400元(其中500元已发还被告人家属)、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从尹某某处扣押毒品疑似物一包。情况说明,证明蒲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321报告,吸毒人员尹某某欲去联系毒贩购买毒品,因其手头拮据,禁毒大队即采取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向321提供毒资1000元。从被告人雷某某处扣押的毒资900元不作随案移交。情况说明,证明蒲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雷某某供述的毒品来源,欲对向其提供冰毒的王某及向其出售海洛因的“黑栋”进行确定、抓捕,均未果。户籍、表现证明,证明被告人雷某某的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且长期吸食毒品,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因盗窃被判处过刑罚。大荔县公安局荔公(禁)决字(2011)第9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雷某某2011年3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大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大荔县人民法院(2006)荔刑初字第077号刑事判决书,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雷某某1992年因盗窃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6年9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通讯记录,证明被告人与刘某某、程某某、尹某某等的通话情况。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辩称,从被告人处查获的0.18克海洛因系被告人自己吸食,不应计入贩卖数量。被告人以贩养吸,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故对其辩称依法不予支持,但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贩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与社会危害性大小并无关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有从重处罚情节,综合全案,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晗露审判员:张清善代审判员:张维
书记员:李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