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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2013)蒲法执字第0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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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x,女,194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x村**,农民。被执行人冯xx,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x村**,农民。

刘x与冯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定由冯xx赔偿刘x6706.8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冯xx至今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xx存款7778.57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算至2013年5月15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梁润恒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