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女,194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x村**,农民。被执行人冯xx,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x村**,农民。
刘x与冯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定由冯xx赔偿刘x6706.8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冯xx至今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xx存款7778.57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算至2013年5月15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梁润恒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