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xx,男,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xx村**。被执行人曹xx,男,1956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xx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2月6日前将赔偿款62679.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840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xx银行存款64919.44元(未计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百顺
书记员:范正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