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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蒲法执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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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xx,男,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xx村**。被执行人曹xx,男,1956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xx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2月6日前将赔偿款62679.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840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xx银行存款64919.44元(未计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百顺

书记员:范正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