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蒲法执字0038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xx,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xx村**。法定代理人徐xx,女,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段xx之妻。被执行人唐x,女,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x镇x巷**。

段xx与唐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7050元(含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1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百顺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范正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