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xx,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xx村**。法定代理人徐xx,女,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段xx之妻。被执行人唐x,女,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x镇x巷**。
段xx与唐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7050元(含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1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百顺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范正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