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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马宏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存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蒲法执字第003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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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宏义,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王察镇兴户村**。被执行人王存良,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五中村**。

马宏义申请执行王存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蒲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宏义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确定执行标的为521739.15元,(其中案款508342.15元、诉讼费13397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用王存良名下的陕E691**号货车低偿给申请人马宏义,低偿案款100000元,再由被执行人王存良付给申请人70000元,下余案款351739.15元,申请执行人马宏义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蒲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曾斌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