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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蒲法查执字第00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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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负责人宋xx,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xx,男,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住蒲城县桥陵镇xxx村**,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蒲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赵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3年8月2日前将借款3万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450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赵xx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xx存款3970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算至2013年10月19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梁润恒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