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负责人宋xx,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xx,男,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住蒲城县桥陵镇xxx村**,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蒲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赵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3年8月2日前将借款3万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450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赵xx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xx存款3970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算至2013年10月19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梁润恒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