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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蒲法查执字第0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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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xx,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贾曲乡xx村**,农民。被执行人郭xx,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贾曲乡xx村**,农民。被执行人郭x,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贾曲乡xx村**,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渭中法民再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郭xx、郭x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于当日将赔偿款2928.4元,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xx、郭x存款301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并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所得款支付案款及受理费执行费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梁润恒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