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xx,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贾曲乡xx村**,农民。被执行人郭xx,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贾曲乡xx村**,农民。被执行人郭x,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贾曲乡xx村**,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渭中法民再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郭xx、郭x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于当日将赔偿款2928.4元,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xx、郭x存款301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并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所得款支付案款及受理费执行费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梁润恒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