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农民。被执行人乔xx,又名乔xx,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xxx村**,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蒲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向被执行人乔xx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于2011年元月18日前将案款17550元及案件受理费178元,执行费166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乔xx仅履行了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xx存款168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所得款支付案款及受理费执行费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梁润恒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