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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某某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蒲法执字第00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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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农民。被执行人乔xx,又名乔xx,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xxx村**,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蒲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向被执行人乔xx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于2011年元月18日前将案款17550元及案件受理费178元,执行费166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乔xx仅履行了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xx存款168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所得款支付案款及受理费执行费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梁润恒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