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xx村**,农民。被执行人杨xx,(又名杨xx),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xx村**,农民。被执行人杨xx,(又名杨xx)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xx村**,农民。被执行人杨xx,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xx村**,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蒲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xx、杨xx、杨xx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8月20日将案款103312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2366元,执行费2000元履行完毕。但以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xx、杨xx、杨xx103312元(迟延履行期间算至2013年10月31日)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梁润恒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