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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蒲法查执字第00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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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xx村**,农民。被执行人杨xx,(又名杨xx),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xx村**,农民。被执行人杨xx,(又名杨xx)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xx村**,农民。被执行人杨xx,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xx村**,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蒲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xx、杨xx、杨xx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8月20日将案款103312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2366元,执行费2000元履行完毕。但以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xx、杨xx、杨xx103312元(迟延履行期间算至2013年10月31日)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梁润恒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