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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谷明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莘行执字第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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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庆民,局长。被执行人谷明宽,男,汉族,农民,莘县樱桃园镇谷炉村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抚费征字(2013)0027号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抚费征字(2013)00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谷明宽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22000元。三、被执行人谷明宽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句章审判员:李子方审判员:沈传义

书记员:谢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