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静,女,生于1973年10月20日,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被执行人:保云满,男,生于1959年2月12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
本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保云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保云满的银行存款6642.37元(本金6392.37元、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昝翅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