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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高跃民、高跃峰申请执行刘秋莲欠款一案裁定书

(2014)科执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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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跃民,男,生于1969年1月12日,汉族,住科学城。申请执行人高跃峰,男,生于1975年1月21日,汉族,住科学城。被执行人刘秋莲,女,生于1947年11月8日,汉族,住科学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3)科民初字第64号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秋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秋莲在5日内履行有关给付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于2013年6月3日根据我院(2013)科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对被执行人刘秋莲的丈夫高培君在科学城社保局的退休工资实施了54454.72元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高培君在科学城社保局的退休工资22230元,履行义务。在提足22230元本执行款后解除高培君退休工资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姜靖

书记员:王代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