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0458260-0。法定代表人:胡江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州市环宇银河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20969-5,住所地宿州市银河绿苑****。法宝代表人:袁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宿州市环宇银河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宿州市环宇银河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诉讼中,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东商初字第20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宿州市环宇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宿州市人民路与银河一路交叉口东北角环宇银河广场裙楼一楼全部营业房,现根据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宿州市环宇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宿州市人民路与银河一路交叉口东北角环宇银河广场裙楼第一层(房屋编码为341302030200030001中的0101号至0127号)商业用房。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荣生审判员:张贵审判员:赵路
书记员:任鹏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