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耀英,曾用名金兰,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8)阜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耀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已缴纳)。韩耀英服判不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皖刑终字第016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韩耀英的定罪量刑。2011年6月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韩耀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耀英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耀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耀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