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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化莉减刑裁定书

(2013)宿中刑执字第0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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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化莉,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8日作出(1999)淮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化莉犯强迫他人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化莉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7日作出(1999)皖刑终字第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01年9月2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12月3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6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08年6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2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化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化莉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奖励五次,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化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化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