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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海彦减刑裁定书

(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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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朱海彦,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海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朱海彦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海彦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曾因违纪被扣分处理,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海彦在服刑期间,曾因违纪被扣分处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海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审判员:张智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