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怀兰,女,193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程东亚,男,1971年11月25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系司怀兰之子。被告灵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政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0462H。法定代表人赵明,县长。被告灵璧县灵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西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051X。法定代表人胡茂臣,镇长。被告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汴河路与虞姬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3MBOU96193P。法定代表人王旭,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燕飞,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司怀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灵璧县征收服务中心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怀兰撤回对被告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的起诉。
审判长:程旭审判员:郝菊香人民陪审员:汤军昌法官助理:吴鹤
书记员:魏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