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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宿州市埇桥区马平煤球厂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皖13行赔初11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一审
裁判日期
2019-03-13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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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宿州市埇桥区马平煤球厂,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洪河路新十一中对面,注册号341302600252435。经营者:马平,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西乐,该厂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永辉,该厂职工。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20031917117。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区长。委托代理人:杨雪,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宿州市埇桥区马平煤球厂(以下简称马平煤球厂)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埇桥区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埇桥区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马平煤球厂的经营者马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西乐、王永辉,被告埇桥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6月3日,马平以埇桥城管分局、北关办事处为被告,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埇桥城管分局、北关办事处强制拆除马平煤球厂的行为违法并附带行政赔偿。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马平以“需要追加新的被告和新事实、新请求”为由申请撤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宿埇行初字第00065号及(2015)宿埇行赔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书,准许马平撤回起诉。2015年10月27日,马平以埇桥区政府、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北关办事处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埇桥区政府作出的埇政征(2015)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附带行政赔偿。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宿中行初字第00153号行政裁定及(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赔偿裁定,裁定驳回马平的起诉,并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2016年12月8日,马平再次以埇桥城管分局、北关办事处为被告,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埇桥城管分局、北关办事处强制拆除马平煤球厂行政行为违法并附带行政赔偿。该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马平的起诉。马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7月5日分别作出(2017)皖13行终95号、(2017)皖13行赔终12号行政裁定,认定马平在2015年5月14日知道其房屋被强制拆除,其于2016年12月8日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2年起诉期限,但马平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且未向法院提出正当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年8月6日,北关办事处与马平签订《宿州大道公园征收项目补助协议书》,载明北关办事处补助给马平违建房屋128平方米,每平方米300元,共计38400元,附着物及机械设备、家用电器、衣物,一次性补偿69500元,合计107900元。该协议书所附《马平房屋地坪及附着物清单》载明,住房和生产厂房总面积128平方米,每平方米300元,计38400元;地坪420平方米,每平方米25元,计10500元;优质煤50吨,每吨400元,计20000元;煤球机(宜宾产)14000元;传送机一套设备9000元;其他附着物(家用电器一套、衣物、家庭常用家具、电户、电表及所有用品),计16000元。庭审中,马平自认协议签订后该补偿款107900元已向其全额支付。本案审理中,北关办事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载明北关办事处于2015年5月14日对马平房屋实施拆除。

马平煤球厂起诉称:埇桥区政府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埇政征(2015)2号《关于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埇桥区政府于2015年4月19日在埇城行执(2015)3号《关于责成强制拆除马平违法建设的请示》上签字“同意”。埇桥区政府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无权处理违章建筑,马平煤球厂房屋合法,应予补偿。埇桥区政府未经人民法院准许而自行强拆违法。马平煤球厂依法享有诉权,埇桥区政府属于适格被告。马平煤球厂的厂房及生活用房422.045平方米及大型机械于2015年5月14日遭到强制拆除,遭受巨大损失。埇桥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埇桥区政府赔偿422.045平方米厂房,及大型机械财产损失(暂不确定)。马平煤球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5)宿终行赔初字第0002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证明埇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埇城行执(2015)3号《关于责成强制拆除马萍违法建设的请示》,证明时任区长于2015年4月19日签批同意强拆,马平煤球厂不知道系强制拆除,应享有20年的法定诉权,且被告适格,强拆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决定后无权认定违建及不予补偿,马平煤球厂应当获得补偿;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马平煤球厂主体资格;4、宿州大道公园征收项目补助协议书,证明“甲方”不盖章签字属于欺诈。

埇桥区政府答辩称:一、埇桥区政府并未参与对马平煤球厂房屋拆除的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强拆行为是宿州市埇桥区北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北关办事处)实施的。二、马平煤球厂已于2018年8月6日与北关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协议,补偿事项已经补偿完毕。对马平煤球厂主张的房产不予认可,补偿协议附属清单显示已经对相关财产进行补偿。马平煤球厂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马平煤球厂的赔偿请求。埇桥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征收项目补助协议书、马平房屋地坪及附属物清单;2、转账记录;证据1、2证明对于拆除马平厂房及地坪及相关附属物都已补偿完毕;3、埇政征(2015)2号《关于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示照片,证明马平煤球厂在征收项目范围内,且各类补偿都已参照补偿方案予以认定给予补偿;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行终443号行政裁定书、(2016)皖行赔终4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及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行终95号行政裁定书,证明马平对强拆行为已经提起过诉讼。经审理查明:马平租赁位于埇桥区北关办事处的集体土地建造煤球厂,并于2013年5月13日注册成立马平煤球厂,办理了营业执照。2015年3月10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埇政征(2015)2号《关于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决定对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征收范围为汇源公园及宿州大道公园,征收部门为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单位为北关办事处。马平煤球厂位于该征收范围之内。2015年5月14日,马平煤球厂房屋被拆除。

本院认为:关于马平煤球厂诉埇桥区政府房屋拆除一案,我院已作出(2019)皖13行初2号行政裁定,驳回马平煤球厂的起诉。故该煤球厂在起诉埇桥区政府房屋拆除行为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宿州市埇桥区马平煤球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戴宝琴审判员:庄明义审判员:刘引建法官助理:李枚娟

书记员:吴思雨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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