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桂平,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20031917117。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区长。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20031928026。法定代表人:孙鹏,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桂平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及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及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桂平因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协议,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及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桂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及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桂平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及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审判长:程旭审判员:庄明义人民陪审员:马兆飞法官助理:李枚娟
书记员:吴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