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起诉被告泗县丁湖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丁敬洋系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被告泗县丁湖镇人民政府申请该院回避,为妥善化解纠纷,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管辖 · 2018
(2018)皖13行赔辖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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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起诉被告泗县丁湖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丁敬洋系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被告泗县丁湖镇人民政府申请该院回避,为妥善化解纠纷,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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