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海,男,生于1984年10月14日,汉族,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邓玉洪,男,生于1960年1月12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邓建国,男,生于1983年7月27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玉洪、邓建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玉洪、邓建国的银行存款6438.35元(本金6138.35元、诉讼费25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何青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