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邹海申请执行邓玉洪、邓建国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广利州执字第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邹海,男,生于1984年10月14日,汉族,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邓玉洪,男,生于1960年1月12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邓建国,男,生于1983年7月27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玉洪、邓建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玉洪、邓建国的银行存款6438.35元(本金6138.35元、诉讼费25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何青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