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显荣申请执行赵倌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广利州执字第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杨显荣,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倌(曾用名赵开勇、赵笠杰),男,汉族,。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倌银行存款674300元(执行款500000元、利息162500元、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或者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映德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