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明荣,男,生于1960年8月1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王万富,男,生于1967年11月7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2013)广利州刑初字第2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万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万富银行存款27735.11元(其中本金27424.11元、执行费31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映德
书记员::阳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