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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玉梅、孔海涛与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火龙行政村郭坳自然村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弋执字第0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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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玉梅,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孔海涛,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火龙行政村郭坳自然村村民小组,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4)弋执字第00062号

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火龙行政村郭坳自然村村民小组账户,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火龙行政村郭坳自然村村民小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双根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