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芜湖市清水清联路。被执行人:徐大应,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一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大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大应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大应在银行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双根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