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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市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大应民间借贷扣划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弋执字第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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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芜湖市清水清联路。被执行人:徐大应,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一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大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大应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大应在银行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双根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