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宗贵,男,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张新华、安徽安兴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一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安兴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安兴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安兴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账户存款1258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双根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