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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庆久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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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庆久,吉林省延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作出(2000)延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庆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0月15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李庆久的刑罚,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1月29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11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庆久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庆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庆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子臣审判员:金钟一审判员:邹玉萍

书记员:刘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